我國免申根簽證相關修法案已於12/22日正式刊登於歐盟公報,依據歐盟規定,法案於歐盟公報刊登之日起,20天後正式生效實施,因此自2011年1月11日起,台灣護照持有者將不需簽證即可進入歐盟進行短期停留。但若您要停留或學習在歐盟超過三個月以上,或是希望工作,你仍需申請會員國簽證,如有任何會員國簽證相關疑問,請聯絡各會員國在台辦事處。

免簽35個國家,分別為:
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、冰島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拉脫維亞、愛沙尼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斯洛維尼亞、瑞士、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塞普勒斯、梵蒂岡、摩納哥、安道爾、列之敦斯登、聖馬力諾、丹麥屬格陵蘭、丹麥屬法羅群島。
(其餘阿爾巴尼亞、波士尼亞、赫塞哥維納、克羅埃西亞、科索沃共和國、蒙特內哥羅、塞爾維亞共和國皆須辦理簽證!)

歐盟申根免簽常問問題與答案,摘於下:
Q:免簽何時開始生效實施?
A:台灣護照持有人的免簽待遇將從2011年1月11日開始實施。

Q:這項免簽待遇有何實質意義?
A:這代表台灣護照持有人如欲進入申根地區國家,以及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與賽普勒斯等三個非申根會員國,若六個月內每次停留期間不超過90天,得享入境免簽證待遇,但意欲在當地工作者除外。若停留期間超過三個月,無論是受聘、定居、探親或求學,臺籍人士仍須向相關會員國個別申請簽證。

Q:免簽適用於哪幾個歐盟會員國?
A:免簽適用於歐盟所有會員國及三個非歐盟國家(冰島、挪威、瑞士),因英國及愛爾蘭已於2009年免除台灣簽證需求。

Q:台灣各種護照是否都享有免簽待遇?
A:適用於所有載明持有人身分證字號的台灣普通護照。外交護照以及公務護照持有者,應於前往歐盟前向目的地的會員國駐台辦事處確認其護照之有效性。免簽待遇不適用於未載明持有人身分證字號的台灣護照。

Q:每次能在申根地區停留多久?
A:在六個月期間內,最多可停留90天。進出申根地區沒有次數限制,但六個月內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90天。

Q: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?
A:六個月期限從你第一天進入申根區開始計算。

更多詳情請參閱外交部或駐華代表機構-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最新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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